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区域医疗联合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责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标准,对联合体加强全行业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属地化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定职能,并对联合体拥有以下管理权限:

  1、对所属医疗机构部署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干部保健任务)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对所属医疗机构部署公共卫生任务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评价联合体对区域内居民医疗服务的提供情况;

  4、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赋予的其它管理权限。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医疗联合体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实施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试点工作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两个层面的工作架构来具体推动:

  成立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人保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财政局等共同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试点工作的指导方案、配套政策,以及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

  成立由区县政府、三级医院办医主体和相关大学组成的试点工作推进小组,负责根据试点指导方案的要求,细化制定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完善联合体的组织管理架构和运行制度,具体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试点启动筹备阶段

  2009年,完成试点指导意见的拟定,试点单位完成试点实施方案的拟定。

  第二阶段:试点推进实施阶段

  2010年-2011年,下发试点指导意见,全面启动实施试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试点平稳顺利实施。试点工作推进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各项试点措施,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第三阶段:试点评估总结阶段

  2012年,对试点工作的过程与成效进行系统总结评估。

  (三)舆论宣传

  组织开展好对联合体试点工作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赢得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联合体试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为此项改革的平稳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