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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区域医疗联合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实行签约就医

  市民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医疗联合体进行签约。今后面上铺开后,每个年度可允许市民自由选择不同的医疗联合体签约。卫生、医保部门定期公布医疗联合体的服务、质量、费用等方面的信息,引导联合体间通过竞争来吸引病人、改善服务、降低成本。

  2、签约就医的优惠

  市民在签约的联合体就医,可以享受若干就医优惠,如每年享受一次免费的专家健康咨询;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约到上级医院的专家门诊;享受优先便捷的转诊通道;享受优惠的就医费用等。具体措施由各试点单位探索推出。

  3、签约就医的转诊

  市民原则上应在签约的联合体内就医。特殊专科的疾病,联合体所属医疗机构确实无法解决的,可由联合体的三级医院出具转诊单进行转诊。

  (五)联合体的医保支付管理

  1、医保支付办法

  探索试行联合体医保总额预付试点,联合体预付总额按照公平透明、协商协调原则确定或调整。医保管理经办部门根据联合体提出的内部分配意见,将医保费用直接拨付至所属医疗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总额预付费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年终经考核后,结余部分可由联合体留存使用,超支部分按本市统一比例分担。

  2、加强监督考核

  医保部门、卫生部门联合加强对联合体所属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防止服务提供不足,如推诿病人、大病小治、诱导自费等,同时加强对签约居民享受联合体医疗服务质量、费用和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估。医保部门应逐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对联合体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评价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六)联合体的相关配套政策

  1、财政政策

  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经费,继续按照原渠道拨付。为鼓励改革试点,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医改规定,加大对试点单位的财政投入力度。

  2、价格政策

  市价格、卫生、医保等部门要进一步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门诊、手术费等方面的价格差距,引导促进市民梯度就医,逐步提高中医、手术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

  3、执业政策

  联合体内医疗机构的医师可根据统一安排选择本联合体内具有相应诊疗科目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多地执业点,并向原批准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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