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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区域医疗联合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联合体的组建

  1、由一所试点三级医院,联合试点区县(域)的若干所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以联合体章程为共同规范的紧密型非独立法人组织。试点区县(试点单位)可因地制宜,探索组建适合本区域(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不同模式的医疗联合体。

  2、联合体主要负责贯彻政府办医宗旨,推进所属医疗机构的资源整合,加强所属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所属医疗机构为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接受联合体的领导,遵照其功能定位开展相关的医疗卫生服务。

  3、联合体的上级主管单位是试点区县政府、试点三级医院的办医主体和有关大学,联合体的行为对共管的上级单位负责。

  (二)联合体的治理架构

  1、联合体所属医疗机构均为独立法人单位,以章程为共同规范,以管理为联结纽带。

  2、成立联合体理事会,作为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联合体所属医疗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资源统筹调配,重要人事任免、医保额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3、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成员由试点区县政府代表、试点三级医院的办医主体代表和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另设独立理事若干名,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原则上由区主要领导担任),副理事长1名,由全体理事推选,报联合体共管上级单位联合审批同意。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认或者更替。

  4、联合体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监负责制,总监为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三级医院主要领导担任),由理事会聘任,经相应组织程序任命,负责联合体的日常运营管理。联合体设副总监若干名,由总监提出拟任人选,由理事会聘任,经相应组织程序任命,负责协助总监工作。

  5、鼓励试点区县(试点单位)结合所组建联合体的具体模式,探索适合联合体实际管理需要的治理架构。

  (三)联合体的内部运行机制

  联合体探索构建统一、节约、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实行“两统一”、“两创新”。

  1、统一运行管理

  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的院长(市管干部除外)任命,由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和联合体总监共同提名,经联合体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该医疗机构所属党组织,按原干部管理程序考察后进行任命。

  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人员实行柔性流动,上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到下级医院进行技术指导、开展诊疗服务或者兼任学科带头人,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进入上级医院进行进修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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