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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2010)[失效]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拆迁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见附件3),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单”(见附件4),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房屋拆迁许可通知书”(见附件5),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
  拆迁人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已核对专用章。
  三、审批
  (一)区、县拆迁办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有效;
  2、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具备拆迁资格;
  3、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经落实;
  5、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6、现场查勘拆迁范围、房屋产权、类别、面积、用途等现状情况与提供的资料应当一致;
  7、其它应该审查的内容。
  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作好记录,经办人签字。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拆迁人调整资料,待调整后重新申报。调整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县拆迁办负责人在《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呈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准予拆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五、本程序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津国土房拆〔2007〕3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略)
  2.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略)
  3.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4.补正告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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