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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201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征地拆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拆〔2010〕401号)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

  为规范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7〕113号)、《关于简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程序的通知》(津政发〔2007〕5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见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见附件2):包括拆迁范围(附1:2000拟拆迁房屋现状图,用红线标出拆迁四至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安置费用(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及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评估明细表),属于产权调换的应当附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五)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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