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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省政府明确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省金融办和各市、县(市、区)金融办或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慎监管。规范整顿期间,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严格落实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对未经审批突击注册登记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作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提高把握政策、实施监管的能力,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制订及重新审核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各级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各级中小企业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甄别确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四)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对在规范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设区市政府要及时报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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