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确认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审核确认,确认工作由各设区市统一组织。重新审核确认的条件是:《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重新审核确认的程序是:1.融资性担保机构到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领取和填写《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省金融办另行印制),按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2.市金融办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担保机构材料一并上报省金融办。3.省金融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截至期限后,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合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2月至2011年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2011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要将规范整顿结果报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省金融办)。省上统一组织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规范整顿工作开展不扎实的市、县、区,将向全省通报。
五、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保障。为确保规范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了由一名省级领导任组长,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参加的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规范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工作协调。各设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规范整顿任务。各设区市政府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情况及本地区的规范整顿方案报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