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目标是:通过规范整顿工作,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得到全面落实,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自律能力显著增强,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在全省建立起规范的融资性担保业服务体系。
二、规范整顿范围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外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规范整顿内容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四、规范整顿工作的阶段划分(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各设区市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学习国办发〔2010〕7号文件、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和《暂行办法》,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紧迫感,积极部署本地区的规范整顿工作,及时制订符合各自实际的规范整顿工作总体方案和针对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要采取适当形式,开展《暂行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以及内部工作信息等有效手段,创造有利于《暂行办法》贯彻落实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中小企业、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对行政区域内的担保机构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要对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