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援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前期审查费用,不得突破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
第六条 支付援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前期工作费用时,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援疆办根据合同提出意见,报厅主管援疆工作的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厅综合财务处按厅规定履行支付手续。
支付援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估、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工程勘察验收等前期咨询工作费用时,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援疆办根据实际费用发生情况提出意见,报厅主管援疆工作的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厅综合财务处按厅规定履行支付手续。
第七条 除第五条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结算费用的任务以外,援疆项目的施工、监理等任务,一律由对口援建市前方工作指挥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依照合同进行结算。
依照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任务,应办理公开招标手续。
支付施工、监理等费用,不得突破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
第八条 向对口援建市前方工作指挥部拨付施工、监理等其他任务的相关费用,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援疆办前方工作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工程需要提出意见,由厅援疆办报厅主管援疆和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厅综合财务处履行拨款手续。
第九条 对口援建市前方工作指挥部负责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并统筹使用相应援疆项目的工程预备费。
对口援建市前方工作指挥部向有关企业支付施工、监理等其他任务费用,应当根据工程需要和造价控制的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比例,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结算前分别预留适当比例的工程款。
对口援建市前方工作指挥部向有关企业支付施工、监理等其他任务费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明确支付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口援建市前方工作指挥部双方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费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按照3:7的比例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口援建市前方工作指挥部分别使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