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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2010〕558号)


各有关对口援建市前方工作指挥部:

  为加强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在规定的资金额度内,确保完成由我厅牵头、会同对口援建市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援疆项目建设任务,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援疆办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援疆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援疆办《河北省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省财政厅《河北省对口支援新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对口支援新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对口援建市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援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对口援建市前方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援疆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对口援建市前方工作指挥部要分别设置独立的专用账户,建立独立的专用账簿,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全面真实核算援建资金的往来及使用情况。
  第四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向河北省援疆办、河北省财政厅申请拨付援疆项目专项资金。
  对口援建市前方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等资料,以配合援疆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五条 援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前期工作任务,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依照合同进行结算。
  援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估、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工程勘察验收等前期咨询工作,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并与有关方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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