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审批
审批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对批准转移的单位,留存其“转移申请书”第四联。
(三) 资金转移
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售房单位更名
区县经办支行为售房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转移申请书”第一联由经办支行交售房单位留存,办理产权转移时出示;第二、三联由承办银行交住房保障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第五联由经办行留存。
2、住房灭失,售房单位合并、分立或破产、撤销,办理销户
售房单位开具支票,同时持“转移申请书”到经办行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申请书”第一联由经办支行交售房单位留存,办理产权转移时出示;第二、三联由承办银行交住房保障处、市房屋维修资金中心,第五联由经办支行留存。
五、利息结算
对记帐到每套住房的10%和1%维修资金,从记帐到每套住房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即当年归集额按照活期利率计息,转年归集额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按结息日当日挂牌利率结息。
六、单位对帐
经办支行每年6月30日结息后,按售房单位和业主打印10%和1%维修资金对帐单以及利息清单,在两个月内交单位核对。单位应及时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经办支行。售房单位如有疑异,到经办支行查询。
七、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记帐到每套住房暂行规定》(津房委办[2003]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总表
单位名称(全称)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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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名称(全称)
| 主管局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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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维修资金单位帐号
| 1%维修资金单位帐号
| 90%售房款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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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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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房产别:直管产( )单位产( )
| 职工工资来源:市财政全额拨款( ) 区财政全额拨款(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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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维修资金(余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包括 户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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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资金(余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包括 户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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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记帐到每户住房方法
| 余额调整法 ( )
| 余额平摊法 ( )
| 单位出据具结,自行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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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 银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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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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