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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的规定》的通知

  (二)  审批
  审批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对批准转移的单位,留存其“转移申请书”第四联。
  (三)  资金转移
  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售房单位更名
  区县经办支行为售房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转移申请书”第一联由经办支行交售房单位留存,办理产权转移时出示;第二、三联由承办银行交住房保障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第五联由经办行留存。
  2、住房灭失,售房单位合并、分立或破产、撤销,办理销户
  售房单位开具支票,同时持“转移申请书”到经办行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申请书”第一联由经办支行交售房单位留存,办理产权转移时出示;第二、三联由承办银行交住房保障处、市房屋维修资金中心,第五联由经办支行留存。
  五、利息结算
  对记帐到每套住房的10%和1%维修资金,从记帐到每套住房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即当年归集额按照活期利率计息,转年归集额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按结息日当日挂牌利率结息。
  六、单位对帐
  经办支行每年6月30日结息后,按售房单位和业主打印10%和1%维修资金对帐单以及利息清单,在两个月内交单位核对。单位应及时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经办支行。售房单位如有疑异,到经办支行查询。
  七、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记帐到每套住房暂行规定》(津房委办[2003]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总表

  单位名称(全称)

单位地址

主管局名称(全称)

主管局代码

10%维修资金单位帐号

1%维修资金单位帐号

90%售房款帐号

经办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出售公房产别:直管产(  )单位产(   )

职工工资来源:市财政全额拨款(    ) 区财政全额拨款(  )  其他(   )

10%维修资金(余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包括          户住房   

1%维修资金(余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包括          户住房

选择记帐到每户住房方法

余额调整法 (   )

余额平摊法  (  )

单位出据具结,自行分摊(    )

单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银行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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