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的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0〕390号)
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透明度,维护购房职工和售房单位权益,按照《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和《
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将2004年1月1日前已在建行市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归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的规定
为增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透明度,维护购房职工和售房单位权益,各售房单位要按市里统一组织部署,在各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房委办)和承办银行的指导下,将2004年1月1日前已在建行市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储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管理部门职责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归集、拨付及记账工作。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市房管局审批;市内六区以外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县房管局审批;单位自管产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由区县房委办审批。
二、原有维修资金清理
(一)清理方法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公房售后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维修资金应记帐到每套住房,售房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售房款管理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分摊:
方法一:余额调整法
售房单位向经办支行提供每个业主10%和1%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日期和金额初值。经办支行计算每个业主10%和1%的本金和利息余额,每年利息并入上年本金滚存计算,计算余额之和与帐面余额的差额根据余额调整系数调整。
10%(或1%)调整系数=计算余额与帐面余额的差额/全体业主计算利息之和
某住房分摊的10%(或1%)维修资金调整差额=该住房计算利息*10%(或1%)维修资金调整系数
方法二:余额平摊法
售房单位向经办支行提供每个业主10%和1%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年份和金额初值,以及各年售房单位10%和1%维修资金利息金额小计。经办支行根据售房单位某年10%和1%维修资金余额之和与利息之和计算当年分摊系数,将各年度利息分摊到当年存有本金的业主。
某年10%(或1%)维修资金分摊系数=某年单位帐户10%(或1%)维修资金利息之和/各套住房该年10%(或1%)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之和
某年某住房分摊的10%(或1%)维修资金利息金额=某年10%(或1%)维修资金分摊系数*该住房当年10%(或1%)维修资金本金余额
按照方法二计算的各住房10%和1%维修资金本金与利息之和与帐面余额的差额如大于10元,用计算差额代替分摊系数的分子后,按照原方法重新分摊一次。
方法三:单位出据具结意见
对于售房单位已将多幢住房的10%和1%维修资金混合用于某幢住房维修,部分或全部使用难以按套分摊的,由单位出具具结意见,负责就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工作向管房组织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同时对剩余维修资金自行提出分摊意见和每套住房维修资金分摊明细,具结意见和分摊明细报审批部门备案。
维修资金未使用或使用资金可按套分摊的,售房单位可选择方法一或方法二,将其记帐到每套住房。其中,成立管房组织的,应将结果告知管房组织。单位能够提供业主购房准确年月日的,可选择方法一;单位只能提供业主购房年份的,可选择方法二。对维修资金难以按套分摊的,售房单位可选择方法三。售房单位未提取或足额提取维修资金,需建立或补充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未将维修资金存入承办银行的,应将维修资金划入承办银行后,记帐到每套住房。
(二)清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