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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吉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对一类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

  (2)对二类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对三类融资平台公司,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将自身经营性收入的偿债比重提高到70%以上,进入四类融资平台公司行列。

  (4)对四类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5)对五类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对2010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2、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各地、各部门要于11月30日前,对所属融资平台公司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3、提出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意见。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各级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各地、各部门要于11月30日前,提出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意见,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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