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一类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
(2)对二类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对三类融资平台公司,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将自身经营性收入的偿债比重提高到70%以上,进入四类融资平台公司行列。
(4)对四类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5)对五类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对2010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2、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各地、各部门要于11月30日前,对所属融资平台公司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3、提出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意见。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各级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各地、各部门要于11月30日前,提出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意见,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报省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