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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吉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明确工作原则,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关系到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展方向、融资前景和融资战略等全局性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敏感的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银行业委派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省级融资平台公司由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各市(州)、县(市)融资平台公司由各级政府负责加强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协助提供本地区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协助提供本地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有关政府性债务报表的债权信息,并联合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贷款等有关政府性的债权信息。各级政府及平台公司要主动与银行机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银行机构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三、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工作

  根据《通知》和四部委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分清理核实、规范管理、总结完善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核实阶段(10月初至10月31日)。

  1、清理核实的范围和内容。

  (1)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2010年6月30日前,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2)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经清理核实后分为以下五类:

  一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

  二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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