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严格落实拆迁行政许可制度的通知
(冀建房〔2010〕56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衡水市拆迁办:
近期,个别县(市)相继出现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违法拆迁的事件,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省领导对拆迁工作非常重视,要求务必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纠正不当做法。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
城市房屋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时限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对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是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确认建设项目合法、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合理可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后,通过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拆迁房屋的权利。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必须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二、强化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决定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拆迁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落实房屋拆迁许可前有关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和所提交的有关资料,对要件不全、资金不落实、补偿安置方案不可行、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