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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申请表。(附件5)
  (2)企业工商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中小商贸企业承诺书。(附件6)
  其中(1)至(4)材料各3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方式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担保补助采取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方式,中小商贸企业申报担保补助通过为其办理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一并上报材料。申报材料使用“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dbjg.creditsys.com.cn,使用方法详见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3、申报时间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于2010年10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和电子数据(含申报担保补助的中小商贸企业有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委流通发展处,过期上报材料不予受理。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资金申报情况汇总后于11月10日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
  (二)补助审核程序
  初审:市商务委依据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的材料,依据标准和条件对纸质、电子材料进行审查,向市财政局提交初审结果。
  中介评审:市财政局委托中介评审公司对初审的纸质、电子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三)补助资金拨付
  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依据评审结果研究制定补助发放方案。2010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0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况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
  三、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做好材料的准备和审核把关工作,将需要的材料如实审报,确保资金审报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严格审查各单位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退回。各单位对2009年度审计沟通函中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避免上报材料的缺漏,保证上报材料的质量。
  (二)各单位要确保本项工作的时间进度,提前进行材料准备,超过截止时间申报材料的一律退回。
  (三)各单位申报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杜绝多头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现象的发生。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并列入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黑名单,三年内不予资金支持。
  (四)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规定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并列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商务部、财政部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加强对项目后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制度、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流通发展处张爽  电话:85163178 传真:65254773
  Email:zhsh@bjcoc.gov.cn

  附件2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名称(全称) 
地  址 
企业性质 公  司□  事业单位□    社团法人□
出资类型 政府独资□  政府参与投资□  民营独资□  境外参与投资□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企业人数合计 收费标准及方法 
协作银行(其它金融组织) 
公司与银行责任分担比例 
公司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 
注  册  资  本  金 (万 元)
政府出资民营出资境外资金其他合计
     
在保责任余额 在保企业户数 担保企业个数 
2010年担保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合计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800万元含800万元
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
               
2010年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贷款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合计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800万元含800万元
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
               
担保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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