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有关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要求,用好2010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贴资金,推动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2010年融资担保补助政策将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并增加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的担保费用补助。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8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根据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二、申请补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需具备的条件、申报程序、评审、拨付要求等详见《北京市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工作指南》(附件1)。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工作指南
为规范和做好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市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区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6、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
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材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2)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
(3)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6)担保机构承诺书。(附件4)
其中(1)至(6)材料各3份,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