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10年9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社会各界都应当支持和参与科普活动。
第四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科普工作应当注重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对象的接受能力和需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实施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普事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成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