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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积极完善社会保障措施

  对因企业改制下岗失业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等政策规定,由原单位和重组后的企业负责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对下岗失业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镇无业退役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要求,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工作。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规定范围的,可持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要积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和家居农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各地民政、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精神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甘民发〔2007〕89号)及各市州、县市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新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使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参保参合,并通过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医疗优惠等方式,切实得到医疗保障。

  五、认真解决住房和生活困难

  要将军队退役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当地经济适用和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分期分批纳入改造计划,并享受建房补助。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要求,对城镇无业和家居农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要纳入重点优抚对象范围,对其中住房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镇经济适用、廉租住房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范围,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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