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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2010)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        
  坐落位置:    区(县)           路(街)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      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乙方应当于30日内更换。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日至        日。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其他服务事项:               
                         
                         
                        
  第七条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住宅的物业服务:
  1.《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2.选择《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八条 乙方对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应当与业主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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