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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2010)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        
  坐落位置:    区(县)           路(街)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
  1.《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2.选择《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七条 经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评估测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   元/平方米·月;【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详见附件七。
  第八条 交付房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      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甲方按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
  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第十条 发生第九条约定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次日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
  第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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