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集体林资源管护新机制。要主动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与农户相结合的双重管护制度。教育和引导承包农户落实经营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通过实行个人管护、联户管护、委托管护、轮流管护、专业管护等多种形式管护好森林资源。要坚决防止和制止乱开荒、乱砍伐、乱放牧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生。要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灾隐患,切实搞好森林病虫害防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强化木材经营加工和流通管理。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原料来源登记台账,杜绝非法来源木材进入经营加工企业。严格执行木材、林副产品凭证运输制度,凡运输木材、林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林副产品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农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自有木材、旧房料的运输,依据村委会出具的合法来源证明和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件。全省各级林政稽查组织和木材检查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运输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非法设立的木材市场、企业和摊点,要依法取缔,严肃查处。
(四)严格林地保护和林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实行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凡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程序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进行审核。用地单位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向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经营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建设林业生产设施或其他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严禁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林地,严禁越权审批、化整为零报批等违规审批。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非法转让林地、强迫森林经营者转让林地、非法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征占用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恢复植被,依法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要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强化退耕还林地的林权颁证工作。对林地权属明确并已经颁发林权证的,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颁发林权证且符合发证条件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在明晰产权、调处纠纷的基础上,核发林权证。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规范流转行为,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严禁改变林地用途,严禁改变公益林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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