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林业厅 二○一○年九月八日)
保护森林资源是巩固和发展林业建设成果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程项目占用林地的情况日渐增多,一些地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随意采伐林木,在林区采石、取沙、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了巩固和发展来之不易的林业生态建设成果,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首要任务,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战略选择,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重要途径。我省地处祖国西北中心地带,是黄河、长江重要水源涵养区,国土面积辽阔,生态区位重要,自然条件严酷,林木生长缓慢,造林成本较高,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森林覆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依法行政、多策并举、标本兼治,扎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保护管理,巩固和发展林业建设成果
(一)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各地及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管护好森林资源。坚持“谁审批、谁颁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采伐许可证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度。各地、各单位清理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雪压木、风倒木、枯立木、病虫木等,要按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上报审批;在苗圃地以外采挖活立木、再生树兜、树桩、灌木等必须纳入树木采挖范围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树木严禁采伐(采挖)。除法律法规规定严禁采伐的公益林外,其它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搞好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采伐、少批多伐或者未批滥伐,违者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