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1)一般违法行为: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但未造成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害。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服务对象财产损失500元以下或身体轻微伤。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服务对象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或身体轻度以上伤害。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
2、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执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主动停止执业,且无执业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按要求停止执业,非法执业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逾期或拒不按要求停止执业,非法执业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
3、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1)一般违法行为: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但距合格要求差距不大、并自觉继续整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距合格要求差距较大、并自觉继续整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距合格要求差距很大的,或者不按要求继续整改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4、进行非法集资的;
(1)一般违法行为:非法集资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非法集资金额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非法集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5、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1)一般违法行为: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到3个月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时间超过3个月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节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彩票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1)一般违法行为: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到3个月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超过3个月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并建议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1)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对社会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不大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对社会造成较大或者严重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