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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警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或者当年检查不合格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当年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的,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一般违法行为: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够责令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或者获得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并造成较重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超过18个月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超过18个月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行政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或者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获得一定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且所得没有私分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没有私分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一般违法行为: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下,并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以下,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15000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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