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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

  1、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5、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
  6、有行政处罚依据(条、款、项、目);
  7、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是否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8、有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签名或盖章;
  11、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有备注。

立卷归档标准



  1、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2、卷内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3、案卷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的要求立卷。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可选择两种顺序排列:第一种顺序是按照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第二种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排序。
  5、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6、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7、纸张无破损,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大小规格统一,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切齐,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8、案卷中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必须在涂改处捺手印,并注明涂改的原因及理由。

附则


  1、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立卷和案卷管理工作。
  2、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定期组织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推广先进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和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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