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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通知书要注明: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听证公告应明确: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有关事项;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听证笔录具备的事项包括: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过程中的陈述、质证等详细内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有关证人签名等。
  听证报告应当具备: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情况;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的内容;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申辩和质证,以及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要求;争论的焦点问题;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7、调查终结报告
  (1)有对案件调查的来源、调查经过;
  (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有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     
  (4)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依据;
  (5)有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建议。
  (三)审查决定
  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1、案件处理审批表(使用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1)有对案件来源记载。
  (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情况。
  (4)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以及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裁量的依据。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6)有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意见。
  (7)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须有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及参加人签名。
  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须有报批文书,包括本行政机关的意见及印章,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日期、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日期等。
  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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