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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

  (五)程序合法
  1、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2、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处罚的步骤记载;
  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主要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送达回证;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案卷文书标准
  案卷文书标准,是指行政处罚案卷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
  (一)立案
  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应有立案审批表,并明确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案件来源。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途径披露和其他方式等。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地点。
  3、案情记载。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涉嫌违法的事实、情节的客观描述。
  4、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理由、依据及意见、承办人签名及日期。
  5、办案机构意见。应有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6、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二)调查取证
  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告知及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等。
  1、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内所有调查取证文书中均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
  2、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且每次询问制作一份)应当有: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回避的记载(使用专门告知文书的除外);询问笔录记录的被询问人回答的问题,有更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更改处捺手印;询问笔录为多页时,被询问人应捺骑缝手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应当具备:检查(勘验)的时间、具体地点;被检查人基本情况。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基本情况;检查(勘验)的完整内容记录(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与违法情节等);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原因;笔录中有更改之处时,应有被检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笔录为多页时,被检查人应捺骑缝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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