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和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原则和程序。
(一)主体合法
1、处罚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取得罚没许可证;
(2)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3)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4)履行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并按照《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申领和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含国务院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已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且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2)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应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准确记载违法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以及调查取证过程;
3、证据材料应当合法、真实,与违法事实有关联,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适用法律正确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遵循处罚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