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用各种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向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
(四)依法及时处理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请求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五)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五条 【经营单位职责】 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工作制度,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专(兼)职机构和人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采购与销售行为,并对出售商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 【合同约定】 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商或承租商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包括:
(一)不采购、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及假冒专利的产品;
(二)不采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三)不采购、销售盗版的书籍、软件和音像制品;
(四)规范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五)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和解决方式。
第七条 【经营单位责任】 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销售涉及知识产权商品的,应当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动态监控】 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商品的动态监控,预防侵权风险,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和发生违法行为的商品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
第九条 【投诉公示】 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部门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 【投诉程序】 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接收侵权投诉的,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涉嫌侵权的商品名称、本人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的证据及事实。
第十一条 【补正程序】 投诉人没有按照第十条提交材料的,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补充的材料,补充后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投诉人的投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