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
(长知发﹝2010﹞2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商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
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范知识产权商品经营行为,推进长沙国际化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本规范所称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是指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经营单位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及职责】 长沙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政府管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商业零售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各种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
(二)对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进行检查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