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过国家、省、市检查评估后,获得国家、省、市示范性学校称号者。
3、在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育局及民办教育管理机构进行的民办教育工作考核检查中,获得综合奖和单项奖奖励的单位。
(二)综合奖励的等第和额度
1、被评为县(市)、区民办教育工作综合奖或国家级示范学校的单位获综合一等奖。
2、被评为县(市)、区民办教育工作单项奖或省级示范性学校的单位获综合二等奖。
3、被评为民办学校优秀学校或市级示范性学校的单位获综合三等奖。
注:综合奖的总额度控制在60万元以内,各个奖项的具体奖励金额视当年情况确定。
二、项目奖励
(一)项目奖励的范围
1、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条件改善的建设项目
2、学科研究课题建设项目(获省重点课题的优先)
(二)项目奖励的原则
1、奖励优秀原则。以扶植,促进办学条件基本完善,办学效益和社会影响较好的民办学校发展为主。
2、相对集中使用原则。奖励资金相对集中使用,不搞平均、分散,每年奖励的学校数不得超过20所,每所学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一个学校获奖原则上不与当年已获上级同类奖励重叠。
3、经费配套原则。获得奖励的学校在申报项目上的前期投入不得少于奖励金额数。
(三)项目奖励的申报条件
1、学校必须是在申报截止日前两年内,在年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考核检查中获合格或合格以上等第。
2、学校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独立的校园、办学条件基本完善。
3、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在申报截止日前两年内没有发生严重违规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学校办学4年以上,教育教学水平高,得到社会、家长、学生的广泛认可。
(四)项目奖励的推荐办法
1、市直民办学校由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2、县(市)、区所属的民办学校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当年所规定的指标数推荐。
(五)项目奖励的评审方法
1、为了做好一年一度的民办学校项目奖励工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民办教育项目奖励领导小组。
组 长 彭 新 市教育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