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长教通〔2010〕19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民办教育协会、市直属民办学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8]39号)有关规定,我市每年安排200万元民办教育专项经费,现将《长沙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长沙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2、 年长沙市民办教育项目奖励申报表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长沙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8]39号)决定:“自2008年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00万元,重点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为了认真落实和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2008〕39号文件的精神,保证专项资金能达到切实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目的,现特制定本民办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方案如下:
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政府2008年一号文件的规定,民办教育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主要分为综合奖励和项目资助两个部分来实施。
一、综合奖励
(一)综合奖励的范围
1、市直属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在市教育局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检查中获得优秀等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