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
(青国资委[2010]60号)
各有关中介机构: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国资委拟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调整,并重新建立市政府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市政府国资委公开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现将调整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申报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二)从事企业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20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从事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从事土地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7名以上执业注册土地评估师;从事出具法律意见书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本市以外申报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要具有相应的证券资格。
二、中介机构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中介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及复印件;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近三年的业务收入及业绩证明、行业排名、年检和荣誉证书等材料。
三、中介机构入库程序
市政府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分和工作需要确定入选中介机构,并以市政府国资委文件公布。
中介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并将有关资料装订成册,以便建档和存档。中介机构申报表请到青岛国资委网站(http://www.qdgzw.gov.cn/)下载。
截止时间:2010年11月12日
地 址:青岛市东海西路15号1203A室(邮编:26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