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小额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补助资金工作。
(三)市人民银行:
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跟踪了解经办银行的执行情况,督促经办银行做好每年的贷款额度计划报批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引导经办银行改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方式,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担保机构:
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五)经办银行:
1、负责按审慎经营原则管理小额担保贷款,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2、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可在确定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3、经办银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跟踪监测,探索建立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4、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同时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月报、季报、年终决算的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贷款追偿和代偿
(一)贷款追偿:
借款人贷款期限届满(含展期)后,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的,承贷金融机构应在贷款逾期后的三个月内积极履行催收职责,同时担保机构在接到承贷金融机构送达的《贷款到期通知书》和《逾期贷款催收函》后,应及时向反担保人告知相关信息,到期未履约的,承贷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进行追偿。追偿通过以下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