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担保机构和市财政局在经办银行开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户”共管账户,实行专户、专账、专人、专款管理的封闭运行方式。
本办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借款人按借款协议按期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后,凭还款凭证和付息清单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二)劳动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再定期向市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贴息资金。
(三)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向担保机构拨付贴息资金,再由担保机构拨付给担保人。
(四)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
第十五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责任制。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向辖区内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宣传创业促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对辖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加强诚信意识教育,负责受理贷款申请、材料初审、贷前信用调查,协助做好贷后管理和贷款到期回收等工作;
3、帮助创业人员用好用足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实现成功创业和稳定经营;
4、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报批工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
5、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认定工作,审查核实贷款及贴息条件,组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定期会审,协助做好借款人经营状况的跟踪调查,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二)市财政部门:
1、负责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持续补充机制;
2、负责审核拨付贷款贴息资金;
3、监督、检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发放和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