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需提供已安置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人数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不超过6万元的额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按人均6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和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二)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根据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可采用一次性还本按季付息或分期还本按季付息的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款人同经办银行商定。
(三)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且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则按展期日的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从事微利项目的自然人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半(展期不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流程。按照户口属地管理原则,借款申请人应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设立的劳动保障机构递交贷款申请资料并填写《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当地劳动保障机构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区(镇)劳动保障机构、市担保机构,市担保机构对其经营能力、偿还能力、经营项目调审查,出具担保意见后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担保意见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同意放款,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来源。市财政局每年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基金初始规模要达到500万元,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同时鼓励企业及有关社会组织、个人提供担保基金、资金。从2010年开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每年保持500万元以上的资金规模。资金规模根据本市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