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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

  (一)具有三亚市户籍、在三亚市境内自谋职业、自主或合伙创业,有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二)在三亚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新增的就业岗位中安排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年龄在18岁(含)以上59岁(含)以下,女年龄在18岁(含)以上49岁(含)以下,身体健康;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或租赁合同;

  (五)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六)借款申请人应具有担保机构确认的以下反担保措施之一:

  1、有稳定收入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人。

  2、有可供抵押或质押的贷款抵质押品。借款人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应保证抵押物权属无任何瑕疵;以房产提供抵押的,抵押人还应当提供房屋第二居住地证明。抵押时,借款人应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凭证交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第八条 有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一律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须提交的申请资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需按要求填写《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伍证》、《残疾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作经营需要贷款的,还需提供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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