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农民、复退军人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通过三亚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专项再就业小额贷款。
前款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是指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三亚市人民政府指定三亚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三亚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给予已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或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四条 微利项目是指借款申请人在社区、街道、工矿区所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茶艺、服装、音像、文具、五金百货小额批发零售、水果、瓜菜、和经济作物种植、家禽畜牧水产养殖、自行车行、车辆交通运输、小商贩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