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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李沧区东部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李沧区东部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0〕16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园区及周边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市政府决定,调整李沧区东部区域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李沧区东部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套费标准。李沧区东部(黑龙江中路以东区域)建设项目(含桃园、上王埠、东王埠旧村改造项目,南庄、河南庄旧村改造项目等)的配套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275元调整为400元,其中配套费中供热部分配套费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不变。
  二、李沧区东部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套费用途。李沧区东部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套费主要用于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设施(指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
  三、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上述区域内尚未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调整后的配套费标准缴纳。已列入2007年至2010年重点旧村(城)改造项目中的安置房和配建保障房工程仍按原标准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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