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主要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
(2)船员、船舶持假证书的;
(3)违反锚泊、值班规定的;
(4)船舶、车辆、内贸集装箱超限超载运输的;
(5)非客运船舶、车辆非法载客的;
(6)违反船舶定线制、不遵守水上交通规则、不落实安全措施的;
(7)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8)瞒报事故的;
(9)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0)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1)其他非法违法运输、经营、建设行为的。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2)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3)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未达标的;
(4)危桥改造工作最急需治理的;
(5)存在火灾隐患的,特别是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
(6)重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7)有关单位对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检查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活动等宣传教育活动;
(5)严格船员培训管理,加强对师资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
(6)宣传道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应对和安全逃生常识。
四、工作安排
各单位要把“三项行动”贯穿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