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残疾人奥运会、远南(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上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奖励,应当在运动会结束后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省运动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全省残疾人运动会上作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奖励,可以在年底一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对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姓名、获得奖牌情况审核后,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决定。
第十条 为了鼓励和调动参与备战省运会的后勤保障服务人员、领队、随队医生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总体水平好于上一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此项经费另行核拨,分配方案分别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发放。
第十一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在体育比赛中,因违反比赛纪律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奖牌的运动员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已经奖励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人事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奖励,追回发出的奖金并上缴本级财政。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是指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运动协会批准的纪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淮北市有突出贡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运动会名称 奖牌 精神奖励 奖金
奥运会 金 授予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人民币20万元
银 授予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人民币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