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10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淮北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竞技体育事业,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出成绩、夺金牌,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和《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皖人发〔2006〕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是指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运动会、全省运动会、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远南(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全省残疾人运动会等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第三条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运动会、全省运动会和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远南(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全省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按照规定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在全国以上运动会上,创造比赛项目亚洲纪录或世界纪录的,按照全国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在全国以上残疾人运动会上,创造比赛项目亚洲纪录或世界纪录的,按照全国残疾人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运动员每多获得1枚奖牌,多创1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第六条 运动员在全国比赛以上获得奖牌,或者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其启蒙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奖励标准按第七条执行。
第七条 教练员的奖金,按运动员参加比赛的等级分别计算。全国以上的比赛,教练员奖金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50%计发。省运会的非集体项目各项比赛,根据总规程录取名次计牌计分办法计奖,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奖金同等计发。集体项目运动员的奖金按照总规程录取名次计分办法计奖,教练员的奖金按照总规程的计牌、计分办法计奖。奖牌和记分不重复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