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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0]10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包头市城镇化建设进程,统筹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国有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以及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授权辖区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经济实力的实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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