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有关企业,市直有关单位:
1-8月份,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同比下降7%,完成全年进度的60.7%,低于70%的警戒线。根据省政府“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预考核反馈的意见和《伊春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启动调控方案,对部分企业、单位实施调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超单位产品限额的企业,以及能耗高、增加值低的企业自10月1日至15日停产15天;对西钢、浩水、福旺木业公司等高耗能企业,依据增加值能耗完成情况适时限产,直至达到市政府下达(市统计局认定)的增加值能耗标准(名单附后)。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除重要节日和大型活动外,10月份起限制使用,时间或强度缩减60%。由市、区(县)两级建设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10月1日前报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
二、1-8月份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未达到要求的县(市)、区要立即采取调控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于10月1日前报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要切实加强对节能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节能预警调控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班子成员要深入重点调控企业,包点联系,确保调控对象按要求落实。对未按调控方案要求执行和未启动本县(市)、区调控措施,导致10月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仍不理想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业,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市、区(县)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电力部门要按要求对列入调控名单的企业限电停电,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人开展督查,确保调控方案落实到位。要建立节能预警调控旬报制度,每月上、中、下旬的第一个工作日,各县(市)、区将地区能耗电耗、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电耗等变化情况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实施调控措施的企业、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严格按要求落实。对拒不执行限产指令的企业,坚决实施断电、断水等强制措施,并依照《节能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限(停)产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