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范有序、技术先进、材质耐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必须采用新型节能材料勾画广告轮廓,并高标准实施亮化;
(二)商业街路的广告和营业场所的牌匾,应当按照审定的规范性设置标准,设置亮化设施;
(三)在旅游景区(点)、风景观光带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造型、色调、材质应当符合旅游景区(点)的特点,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户外广告及牌匾内容应真实、健康、合法,文字规范,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一户一匾。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后,到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七条 申请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许可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设置载体使用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平、立、侧面施工图3份;
(五)彩色效果图3份;
(六)地理位置图3份;
(七)谅解协议。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户外广告及牌匾色彩、形状、尺寸、位置等,应符合《伊春市中心城色彩规划》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