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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8日)废止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政发〔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伊春市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牌匾的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户外牌匾、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及牌匾的设置、经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及牌匾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旅游景区(点)、风景观光带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阅报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标语、彩旗、条幅、彩虹门等;

  (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

  第四条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衔接,编制户外广告及牌匾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及牌匾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户外广告及牌匾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接受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申请,并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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