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交通客运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3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交通客运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鸡西市交通客运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客运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稳定,促进交通客运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辖区内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客运经营”,是指利用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运输企业、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指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贺驶员、乘务员。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道路交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交通客运市场需求,做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开辟及调整的行政决定。
根据《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不改变原批准车型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改变原车型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 经营者在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管理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