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执行沈劳社发〔2009〕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劳社发〔2009〕3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切实做好《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3号)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后,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不变。2009年6月30日前,未参保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需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2009年7月1日后退休的,如用人单位欠费的,需补缴所欠费用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沈劳社发〔2009〕33号文件发布前,已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了分期缴费或缓缴手续的破产、关闭等企业,继续按原协议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经认定的中直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且按年缴费的,仍需按年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