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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人社发〔2009〕5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就执行《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沈劳社发〔2009〕4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属于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参照沈劳社发〔2003〕41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应参保时间;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中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已参加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沈劳社发〔2003〕41号等文件规定及办理养老保险时间,确定应参保时间(含43号文件发布后已办理参保的人员)。

  二、上述人员(含43号文件发布后已办理参保的人员)首次应参保至办理参保手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按沈人社发〔2009〕14号文件规定,办理分期补缴或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未在2010年1月31日前,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缓缴手续的参保人员,视为退休时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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